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9-04-28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拓展。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力量,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强化其育人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以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共青团改革方案》(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发[2018]1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通过学校团委认可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校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学校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五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设两名指导教师。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经学校审批,由学校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填写《社团指导老师聘任登记表》(附件1),应在学校团委备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任。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管理部门、团委社团部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90分钟),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社团总课时不超过10课时,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1次以上。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学校团委提交《社团培训指导计划》(附件2),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每学期末向学校团委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学校团委负责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学校团委根据《社团培训指导计划》(附件2)、《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附件4)进行审核统计,由社团指导教师确认后上报团委。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在培训指导活动开展前三天应填写《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交学校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如因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以书面形式申报,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按照每学期2次发放津贴(200/次)。根据具体指导工作成效,由校团委评定指导工作等级,等级计入社团年终评优。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校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老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