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章程

2019-04-28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培养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条例。各社团有权对本条例提出异议,通过校团委讨论修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以实现社团成员的共同愿景为目标,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需要在学校团委明确登记注册,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0人。在情况允许,自己同意的意愿下,同一学生最多可参加两个社团活动。
第四条 社团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使社团活动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
(二)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为学生全面成才服务。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受校团委的领导。校团委在校党委的授权下,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社团章程;
(二)由6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提交申请于校团委。30日内会员的人数必须达到30人以上才予以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社团名称。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具体的活动项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八)有指导老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同时向校团委提供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社团申请表;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社团指导老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社团成员数额;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校团委,一份社团自留)。申请表经校团委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日正式成立。正式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成立之日起10日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负责人,社团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此期间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校团委鼓励和扶持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公益等活动,禁止学生成立小团体,并禁止组织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成立的必要;
(三)社团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成员未达到30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任何类型活动都需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者,校团委将强行令其停止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定期向校团委申请注册:
(一)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年均要向校团委申请注册,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年度社团的工作总结;
2、上一年度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成员,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社团本年度工作计划;
5、社团指导教师意见;
(二)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徽章、成员证件等物品,并由校团委监督其使用。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含跨校进行交流),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有相应的指导老师指导。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此社团指导工作,对社团成员进行恰当指导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活动:
(一)实现社团活动统一规划;
(二)学生社团举办任何活动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向校团委申请报批,并提交《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的筹备工作;
(三)对每次社团大型活动,设立项目管理负责人,对活动进行全程领导和监控,作为活动项目负责人,承担该活动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的文化宣传工作有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的职能。各社团应加强宣传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力开展对外、对内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经费的支出情况,有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办法和校级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优先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的义务;
第六章 违纪责任
第三十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未向校团委登记或逾期未注册的社团但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不符,造成不良影响;
(四)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五)不听取上级安排,负责人作风散漫;
(六)社团账目不清楚;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社团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社团责任人和主要责任者的处理;
1、违反第三十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社团条例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二)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1、责令社团停止一切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社团负责,情况严重的责令解散社团;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2、未经校团委批准的社团及活动,均认定为非法;
3、未经校团委批准,私自邀请外单位进校开展活动或到校外从事商业活动的社团,一次给予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解散社团或更换负责人;
4、社团违纪,应视其情节报校团委追究此社团指导老师的连带责任;
第七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应在7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一致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代管,转为社团活动基金用于社团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委员会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