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2019-04-28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校团委、学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各级团员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学代表大会)。
第三条 二级学院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方法参照本规则。
第四条 团员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团员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同学们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团员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团员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条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团员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团学代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学校团学代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团学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书记处、主席团提议并经团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七条 团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批准上届团委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2、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团委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3、修改和通过团委学生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学委员会委员;
5、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团委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6、讨论和决定团学代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团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只有当全体代表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才可形成团学代会决议。
第二节 团学委员会
第九条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团学委员会(简称团学委员会)是团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团学委员会对团学代会负责,并受团学代会监督。
第十条 团学委员会由团学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定期召集例会;团学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只有当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才可形成团学委员会决议。
第十一条 团学委员会有下列职权:
1、讨论决定团学委员会的正副委员长;
2、听取、审议团委学生会书记处、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团委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3、团学委员会代表全校同学对团委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有权列席各系团总支委员会议;
4、通过团委学生会的有关条例、制度、办法和总体工作计划等;
5、可形成对团委学生会书记处、主席团成员的不信任案决议;
6、负责筹备团学代会的召开,并向团学代会汇报工作;
7、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二条 团学委员会委员长有下列职权:
1、负责团学委员会的召集;
2、主持团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提议任免团学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职权:
1、有在团学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工作的义务;
 2、有在团学委员会上充分发言权和表决权;
3、对团委学生会及各级组织工作人员有责任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代表
第十四条 团员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团支部、班级,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团总支、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团总支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团员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团委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团员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团委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团支部、班级,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校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院团员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团员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在不召开团员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每年应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从校团委、校学生会中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校团委学生会应对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团委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团员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书记处、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和主席候选人名单及副书记候选人员名单,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团员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书记处副书记及学生会主席由团员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代表原则上应覆盖各院(系)。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校团委书记处成员须由团员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学校团委审定,团委、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任)书记处、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五章 提案
第二十四条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五条 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二十六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处理
(一)由书记处、主席团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给书记处。
(二)书记处、主席团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校团委领导,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由学生会副主席在团员学生代表大会上就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落实细则并报上一级团学组织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团委、学生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