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9-12-04
湘外贸职院〔2017〕92号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恪守“诚信立身,勤奋立业”的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持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按以下规定: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参军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
    (三)自主创业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一般不超过2学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毕业设计、毕业顶岗实习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期考试、考查课程门数严格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学业成绩考核以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到课率不满三分之二的课程,可取消该课程考试(考查)资格,并按缺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制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和某些实践性较强的教学环节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有困难时,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学生本人在考试(考查)期间因病住院,可凭医院证明、病历本申请缓考。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记入成绩档案(注明辅修)。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短期实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课程学业要求相关性很强的优秀成果,可以酌情折算计入相关专业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不及格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1-2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必须在考完后三天内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录入系统。
    第二十三条  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不及格课程学校给予2 次在校期间重修及考试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直接重修,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时,学生工作处将给予书面警示。不及格课程每学年清理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标注以“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现有教学资源条件确定可以接受学生转入的专业及人数。国家规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单招学生、五年制学生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并经转出二级学院同意,转入二级学院考核认可,教务处复审,报学校校务会审核批准后,在学校网站公示,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经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在本校学习的,在政策允许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或委托培养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转入本校,要求转入学生需经转出学校同意后,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教务处会同相应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转学理由和德、智、体、美各方面进行详细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不符合省教育厅转学理由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具体充分理由和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公函,院(部)审查同意后报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复查,并报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审批后进行公示,不符合省教育厅转学理由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三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其中: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
    (二)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最长可申请休学2学年。成功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办理半工半读;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五)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六)经学校认定其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签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保留学籍三年,每学年可参加重修和毕业后补考。三年内经补考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签发毕业证书;三年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签发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向教育厅申请办理更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集体外出开展活动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等其他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的个人申请、评议、审核等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校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置遵循回避原则。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