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9-12-04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思想过硬。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及公益活动。
(四)身体健康,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2、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或者评选规模、获评难度与前面相当的校级奖励。
3、创新创业成效显著,从项目时间、规模、质量、效益、前景及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价,学校择优推荐。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二)二级学院考察。二级学院在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院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将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部。
(三)校学生工作部汇总、复核各学院上报的优秀毕业生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公示上应注明学生反映意见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公示的名单报校领导审批,印发表彰文件,颁发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材料,由二级学院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特困家庭毕业生或身体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
第七条 各学院可在本评选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
第八条 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学校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追究责任。学院推荐候选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与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毕业鉴定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学生中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别奖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开始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