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章程》《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在考核期内每6个月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总结一次,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和反省;
(三)全班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学同意解除处分;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班组织的活动。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十八小时以上。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三十六小时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七十二小时以上。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认定由活动组织部门或单位给予证明,辅导员根据证明材料给予记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在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四)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2/3的;
(五)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七)其他经认定不宜解除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自考核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本人签字后提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院务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解除与否由二级学院做出决定,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留校察看的处分解除与否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经校长办公会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请处分解除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二)学生思想汇报;
(三)学生违纪处分后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
(四)考核期内的表现鉴定;
(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决定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在校内公布;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二级学院: 申请时间: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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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与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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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受处分事由、处分种类、处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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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所具备的条件及有何突出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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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意见 |
年 月 日 |
所在班级意见 |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意见 |
年 月 日 |
学生处意见 |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解除与否由二级学院做出决定,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的处分解除与否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并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复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经校长办公会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