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12-05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员育人机制,不断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工作委员会。校级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切实促进学生融入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章    构
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学工部(处)长担任;设委员30人左右,教师代表不少于10%,学生代表不少于30%。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教务处、计财处、招生就业处、督导室、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部)的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教工委员,实行岗位制。
第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以及二级学院(部)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10人(按院部学生人数分配代表名额,由秘书处组织推选产生)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委员。学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原则上只任一届,期间毕业离校则自动离任,再行递补。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
2、畅通学生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
3、解决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中的疑难问题;
4、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学风建设、教育管理等工作,支持学生工作的开展;
5、研究学生“四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建设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的问题,应事先由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会议。
第九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采取全体人员参加和部分人员参加的形式。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工作例会(部分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