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5-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七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九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部门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所有部门的公务接待由分管院领导和党政办公室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二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省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54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00元。校内会议和加班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开会或加班超过中午12:10,可以按照20 元/人安排一个盒饭,报销时必须有会议或加班通知和参加会议或加班的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由财务处在年初预算中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规范资金支付。在学校统一办理好公务卡后,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九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体。

        财务处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接受教职员工监督。各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审处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