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并监督校内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各部门刻制党组织、行政机构公章,应根据学校行文的机构名称,向党政办公室递交《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四条 各部门因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持《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印章刻制规定统一制作并备案。
第五条 新印章启用之前,党政办公室要收回旧印章,新、旧印章须在党政办公室登记、留印,旧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归档或销毁。
第六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相关部门提出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重新刻制。
第七条 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及时交党政办公室封存并归档。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之日起即行停用。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应及时更新校内印章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九条 刻制各类印章发生的经费均从各部门包干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公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的刻制、启用与废止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使用和管理学校党委印、校印、钢印、校领导名章及其他校级印章。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党政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如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校内各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均在本部门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不准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自己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亲自用印。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规范用印审批程序,实行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内容、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要保存好用印依据,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时必须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印内容。用印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严禁未经领导审批擅自用印,用印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要做到清晰规范,即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骑年盖月,距离正文30毫米。
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任何空白介绍信、表格、纸张;
2.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
3.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
4.内容不清、有误或内容需要核实;
5.批准权限不当;
6.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 印章管理本着“谁管印,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把关,并详细做好使用登记以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印章的人员,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学校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使用伪造印章、弄虚作假骗用印章,不按照规定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追究持印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