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2020-09-25
        1.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基本原则、报考条件、审批程序、管理与考核等参照《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湘外贸职院〔2019〕53号)执行。
        2.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
        对在长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在其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的第一年,学校可以同意其只需完成年工作量的一半即可享受原有相应待遇(专任教师完成180课时,辅导员带2个班)。
        对在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在其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的第一年如需全脱产,学校可以发放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奖金不予发放)、正常缴纳“五险一金”,年度考核可以定为合格等次。


关于印发《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 攻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