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4-11-14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4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会是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领同学践行求是精神,心怀高远使命,厚植家国情怀,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校纪校规的渠道,反映同学们合理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合法权利,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六)坚持从严治会,把牢政治方向,坚守政治信仰,杜绝不良作风,培育清新文化,树立富有理想、关心同学、清新阳光的组织形象。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第七条  凡取得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专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且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质询、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三)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完成各项任务的义务。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校学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学园)、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园)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园)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校学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校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三)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主席团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经校学代会选举产生,向校学代会负责。
第十五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学生会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助执行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不在职期间,指定一名主席团成员主持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校学生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四)决定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由校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协助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主席团工作会议,对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院级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所在院(系、学园)团组织和校学生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由校学生会负责考核院(系)学生会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级学代会”)是院级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二十三条  院级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级学生会主席团。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是院级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院级学生会换届换任、主要负责人变动和章程修订必须及时报所在院(系)团组织核定,由院(系)党组织审定,并向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院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由各院级学生会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校学生会中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乐于奉献、作风务实,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原则上学业排名应在本院系或专业前30%,且当学年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面向广大同学遴选工作人员,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业不达标、述职评议不合格、违纪违法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或免职。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条  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坚持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生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共青团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委员会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会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