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科研管理条例》的通知

2013-11-19

 

 

 

 

 

 

 

 

关于印发《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科研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我校科研管理工作,实现科研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研工作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科研管理条例》,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科研管理条例》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科学研究    管理条例   贯彻实施  通知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印发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科研管理条例

 

为了充分挖掘我院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的潜力,规范科研管理工作,鼓励并支持全体教职工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加快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按性质主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四大类;按资金来源分为纵向课题(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横向课题(由地方政府部门或企业提供资助的科研项目)、院级课题(由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科研立项的指导思想是:侧重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提倡跨二级学院(部)、跨专业合作研究,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促进成果转化。

第三条  科研经费包括立项单位资助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院立项科研经费,以及学院根据课题性质所资助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其开支使用情况由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监督。

第四条  学院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富有求实创新精神的科研队伍,紧紧依靠教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

第五条  大力加强图书资料、情报和信息网络工作,逐步实现科研手段现代化。进一步办好学术刊物,努力提高刊物质量,搭建学术平台。

第六条  充分发挥科研基地和挂靠学院学会的作用,加强科研基地建设,搞好学会管理;加强科研策划,组织跨学科研究,提倡联合攻关,鼓励参加集体科研活动和集体科研成果的创作。

第七条  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实行资助、津贴和奖励制度,激励创作精品力作和人才成长;严肃处理学术腐败和违反科研管理条例者。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同实际工作部门及政策研究部门、企业、高校、各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19~21人;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条件提名推荐、人事处审核、院务会批准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审定科研规划;研究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院级科研项目;鉴定科研成果和评审优秀科研成果;培养和推荐学术人才。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  科研处是学院管理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草拟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计划与规划,组织学术活动、组织落实课题的申报和科研成果评估;管理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档案;编辑印发有关科研信息资料;负责湖南省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研究基地、全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是科研的主体,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个研究所。各二级学院(部)安排一名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科研规划;贯彻执行学院的科研规划;指导并组织本部门的科研活动;协助、配合科研处做好科研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学院可单独或与学院外有关部门联合成立若干课题研究组,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每年进行一次科研成果评奖,必要时举办科研成果展览。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范围定为我院人员以学院名义或经组织批准参加的以课题组的名义公开出版或获奖的研究成果,即:

(一)著作;

(二)论文;

(三)申请奖励的参展(美术或设计)作品;

(四)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

(五)发明专利;

(六)教材或辅助性资料;

(七)普及性读物以及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应用软件。

第十五条  积极组织和努力争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省、部级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与自然科学基金课题,鼓励参与国际科研项目的研究。同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接受有关单位和企业的委托课题。

    第十六条  保证必要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每年从学院总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拨出的经费;社会委托课题经费;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人员参加省、市学术会议提交的成果,由所在部门审定付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参加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全国综合性学术研讨会及教育部和商务部正式通知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所提交的成果,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审核付印,差旅费经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从学院专项科研经费中开支。与会人员要将会议主要内容报告科研处,重要内容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参加其他层次理论研讨会所需费用由二级学院(部)承担。

 

第三章  科研课题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科研课题的研究必须以应用研究为重点,同时注意加强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根据管理层级,分别设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院级课题。

第十九条  课题申报

(一)国家级课题和省级课题,由个人或课题组集体申报,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核,并统一推荐上报。院级课题根据需要由学院按《湖南外贸职业学院院级课题管理办法》程序统一设立。

(二)课题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规定截止日期内交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以部门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课题牵头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级课题。正在进行资助课题研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同级课题。

第二十条  课题立项

(一)努力提高论证质量,不断提高课题立项率。

(二)立项课题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供立项通知书。

(三)立项课题要按时保质完成。科研处对立项课题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课题主持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四)立项课题要对课题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必须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题

(一)课题研究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结题鉴定。

(二)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结题时,须报经立项批准单位同意。若到期仍不能结题,作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级课题。

(三)加强立项课题的鉴定验收和结项工作,严把政治关和学术质量关,确保立项课题按时按质完成,不断提高课题结项优秀率。

(四)未能通过鉴定的课题,主持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在一年之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级课题。

(五)课题必须按期结项,每延期一年结项扣减20%的资助资金,逾期不结项而被撤项的课题不予资助。

 

第四章  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科研学术活动,是指以交流思想、互通信息、启迪识见、孕育新的学术观点和促进专业发展为目的,由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科研院所、各基金委、各类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讨论会。学院予以认定的学术活动,应当主题鲜明,充分筹备、认真组织,以文入会、深入研讨,入选论文必须经筹办单位组织专家评选。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可的科研学术会议,包括国家级学术会议、省部级学术会议、厅局级学术会议和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四个级别。

(一)国家级学术会议,即全国大型综合性会议(即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宣部、中组部、中国社科院、国家教育部、国家商务部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国家最高层次的学术理论研讨会)。

(二)省部级学术会议,包括商务系统研讨会、国家部办委主办的理论研讨会和经省委批准、几部委、厅局联合召开的全省最高层次的学术理论研讨会以及国家一级学会召开的理论研讨会。

(三)厅局级学术会议,是指商务厅系统的理论研讨会、省委和省政府部办委厅局主办的理论研讨会、市州委和政府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以及省一级学会召开的理论研讨会。

(四)在境外召开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报院务会特事特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参加各类学术会议,须事先向科研处通报;参加需由学院资助或配套奖励的会议,尚须报请有关院领导批准。会议参加者应在会后一个月内,将其论文入选通知书的复印件送交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挂靠在学院的各级学会,必须依法依章从事学术活动,否则,一切政治、经济、法律的责任概由学会负责。

 

第五章  科研成果津贴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依照下列标准津贴:

(一)对在学院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十万元(每篇必须在5000字以上,5000字以下、1500字以上的减半发放)。

“A类”期刊是指SCIENCE、NATURE等国际著名学术期刊以及本学科国际公认的顶级学术期刊。

(二)对在学院认定的“B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15000元,5000字以上的每增加1000字增加奖励3000元; 5000字以下、1500字以上的减半发放。

1、 CSSCI 来源期刊(最新版)中各学科门类排名第一的期刊(若排名第一的期刊已列入A类,则取排名第二的期刊);其中“艺术学”再分为“音乐学”和“美术学”, 取排名第一的期刊各一种;根据我院具体情况,“教育学”取前 2 种 ;“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取前 2 种。

2、从 CSCD 期刊中每一学科选取一种最具权威性的期刊,具体为:

数学:《数学学报》;物理:《物理学报》;化学:《化学学报》;生物:《生态学报》;计算机科学:《计算机学报》;信息技术学:《软件学报》;地理学:《地理学报》。

3、原则上,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以及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收录的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论文可认定为“B类”期刊论文,但被EI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不能认定为“B类”期刊论文;

4、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类学科,由《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要求不低于4000字)、“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2500字以上),等同于“B类”期刊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和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上刊登的理论学术观点,不满1500字的按1500字津贴,其标准按“B类”期刊论文。

凡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可认定为“B类”期刊论文。

(三)对在学院认定的“C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5000元;5000字以上的每增加1000字增加奖励1000元; 5000字以下、1500字以上的减半发放。

1、凡被CA、SA、AJ、CBST、ISSHP(社会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和ISTP收录的论文,以及国际学术会议收录论文集的学术论文,认定为“C类”期刊论文;

2、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类学科,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等同于“C类”期刊论文;

3、“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学报,认定为“C类”期刊论文。

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可认定为“C类”期刊论文。

(四)对在学院认定的“D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3000元;5000字以上的每增加1000字增加奖励600元; 5000字以下、1500字以上的减半发放。

对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可认定为“D类”期刊论文。

(五)对在学院认定的“E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1500元;5000字以上的每增加1000字增加奖励300元; 5000字以下、1500字以上的减半发放。对在《湖南日报》和《新湘评论》发表的论文1500字以上给予1500元奖励,1500字以下奖励减半。

1、对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认定为“E类”期刊论文;

2、对在《湖南日报》和《新湘评论》发表的论文可认定为“E类”期刊论文。

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可认定为“E类”期刊论文。

(六)对在学院认定的“F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360元。3000字以上的每增加1000字增加奖励120元; 3000字以下减半奖励。

1、对在省级一般公开刊物(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发表的论文可认定为“F类”期刊论文。

2、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集的学术论文可认定为“F类”期刊论文。

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可认定为“F类”期刊论文。

(七)文学、音乐作品的奖励标准为同级论文的一半。美术作品以发表次数为单位,在同一标题下发表的作品,不管是一幅还是多幅,都算一次。每发表一次,奖励标准为同级论文的一半。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美展参展的作品,每件奖励标准为 B级论文的一半;省、厅级美展参展的作品,每件奖励标准为 C 级论文的一半。既发表又参展的美术作品,只就高奖励一次。美术论文中所附的美术作品,按所占版面计算字数,不另作为作品奖励;美术作品中的少量文字,不作论文奖励。

(八)在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按100元/千字予以津贴,其他面向全国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按40元/千字予以津贴,各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按30元/千字予以津贴,各省专业和高校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按20元/千字予以津贴,主编专著按8元/千字予以津贴;公开出版的全国规划教材按20元/千字予以津贴,公开出版的教材按15元/千字予以津贴;主编教材按10元/千字予以津贴;公开出版的普及读物按10元/千字予以津贴;公开出版的各类考试用书按普及读物对待。主编津贴分配由各书主编与副主编协商解决。

(九)同一科研成果重复发表只津贴一处,但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光明日报》、《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同时摘编和全文复印的,分别给予津贴。

(十)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辑目,按600元/篇给予津贴。

(十一)在海外有正式刊号的杂志(经国内新闻出版局认定)发表的论文按200元/千字给予津贴。

(十二)发明专利类

本款奖励对象仅指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发明专利。多人共有的发明专利,只作为一项奖励,并由第一发明人领奖和分配。与院外人员共有的发明专利,我院人员为第一发明人的,才予奖励。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

上述成果先后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以最高奖励标准一项为限。

(十三)以院外人员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不予津贴;与院外合作成果,只津贴院内人员;院内合作成果分配由合作者商定。

 

 

第六章  科研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学院教职工正式立项的国家级、省级纵向课题和院级课题予以资助,学院对横向课题不予资助。

    (一)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课题,每项资助2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课题每项资助15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立项课题(含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二)对教育部、商务部立项重点课题,最终成果为论文的每项资助3万元,著作每项资助4万元,教育部、商务部一般课题每项资助1万元;对省教育厅课题,社科评审委员会、省社科院课题等最终成果为论文的每项资助0.6万元,著作每项资助0.8万元;对省社科规划一般课题、省教科规划一般课题、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省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课题等最终成果为论文的每项资助0.8万元,著作每项资助1万元;对省社科规划和省教科规划、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软科学课题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为论文的每项资助1.5万元,著作每项资助2万元;对省社科规划和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视为国家一般课题予以资助。主持国家一级学会科研课题学院资助3000元,主持国家二级学会科研课题学院资助2000元,主持省级一级学会和省级其他厅局级的课题学院资助1000元。

(三)申报的国家级课题,每项给予300元资料费补助,通过通讯评审的国家社科和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给予1000元资助。

(四)根据需要,按程序设立院级委托课题。重点课题或成果形式为专著、教材(16万字以上)的给予6000元资助,一般课题或成果形式为论文或调研报告等给予4000元资助。

(五)结项评审为“优秀”的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奖励30%;结项评审为“良好”的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奖励15%;结项评审为“合格”的不奖不罚;结项评审为“不合格”的取消资助。

(六)凡立项课题与学院专业设置及学院建设发展不对应的,学院不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经科研部门核定正式出版的院学术著作丛书(必须是专著,每人六年内限报1部),每部资助8000元.

 

第七章  科研评奖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评奖,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的统一。

第三十条  参评成果包括:正式出版的专著和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发明、职业技能竞赛、课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以及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予奖励的其他科研成果。申报奖励的专著,我院作者必须是主编,且参编内容占50%(含50%)以上。申报奖励的论文必须我院人员为第一作者。   

    第三十一条  设立科研先进工作者和科研工作组织奖。科研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人,其中35周岁以下的教职工2人,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元。科研工作组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个,奖金标准为2000元。

第三十二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经所在部门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务会审定批准。   

第三十三条  特别奖的奖励范围和方法:

(一)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一等奖获奖著作金额不足2万元的奖励2万元,获奖论文奖金不足1.5万元的奖励1.5万元。    

(二)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二等奖、省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省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省第X届优秀图书一等奖的科研成果,院按所得奖金的100%予以奖励。获奖著作金额不足1万元的奖励1万元,获奖论文奖金不足6000元的奖励6000元。    

(三)全国大型综合性会议(即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宣部、中组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社科院、国家教育部、国家商务部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国家最高层次的学术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按每项3000元予以奖励。

   (四)国家教学成果三等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三等奖、省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省教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相应的其他奖项,学院按所得奖金的80%予以奖励。获奖著作奖金不足6000元的奖励6000元,获奖论文奖金不足4000元的奖励4000元。   

(五)国家教学成果四等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四等奖、省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省教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相应的其他奖项,著作每项奖励3000元,论文每项奖励2000元。

(六)省第X届社科成果四等奖、省教学优秀成果四等奖、获经省委批准、几部委、厅局联合召开的全省最高层次的学术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奖,对著作和论文分别给予1000元和600元的奖励。   

(七)对优秀社科成果进入中央、国家机关决策层或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的,每项奖励5000元(凭有关部门证明材料,下同)。进入省委、省政府决策层或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重视的,每项奖励2000元。

(八)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学院只就高配套奖励一次。院外获等级奖的科研成果不再参加院年度科研评奖,但在年度科研评奖中一并公布。与院外作者合作的科研成果,论文第一作者按项目奖金的80%给予奖励,非第一作者按项目奖金的1/(n+0.5)给予奖励(n为作者排序),著作主编按项目奖金的50%给予奖励,撰写者按所写字数与总字数的比例×项目奖金给予奖励。获奖丛书以每本单列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未完成当年科研任务的教职员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完成科研任务者,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连续三年未完成者,实行高职低聘。

第三十五条  坚决反对学术上的一切弄虚作假和腐败行为。对违反《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八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科研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二级学院(部)的调研经费主要用于调研。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各级课题申报费;科研成果评审费;科研津贴费;科研奖励费;立项课题资助费;学术著作丛书出版资助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以及科研管理部门日常工作费用等。

     (一)学院资助经费按其项目列入学院教研科研计划后,当立项经费到校以后在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通过后按30%、30%、40%的比例开支项目经费。

     (二)项目经费的资助于下达项目的当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由科研产业处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出资助名册,再提交学院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核,再按有关规定资助到位。

     (三)凡我院职工承担的纵向立项资助课题,学院将从课题经费中提取10%的管理费用,横向立项资助课题,学院将从课题经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用,所提经费作为科研产业处的科研管理经费使用。

第三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报销,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资助课题的牵头人年底须向科研处报告课题经费开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  科研津贴和奖励,于年底一次性计发。申请科研津贴和奖励,须交验科研成果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奖额的证明材料、进入决策层的证明材料。   

 

第九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学院科研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科研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数字化。各二级学院(部)和全院教职员工必须按时填写电子档案,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应积极支持、配合有关科研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将应归档材料的原件或经审验的原件复印件送交科研处。

第四十二条  科研管理综合档案应归集下列材料:   

    (一)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发来的各种文件及其它资料;

    (二)学院颁发的科研管理工作文件和其他重要的科研管理工作材料(包括各种规章制度、科研规划、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经验材料、工作简报等);

    (三)学院外各兄弟单位的科研交流材料;

    (四)各种学术活动的材料(包括名册、理论观点综述、论文集、参加有关活动的论文及其他重要材料);

    (五)有关科研课题的材料(包括课题申报表、课题资料、课题验收、课题总结,形成的成果及社会反响情况等); 

(六)评审与奖励的有关材料;

(七)科研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科研活动、科研宣传的材料;

    (八)学院编印或出版的科研资料;

    (九)学院学术活动的照片、音像带等;

    (十)科研成果登录及统计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个人科研学术档案应归集下列材料:

(一)个人学术简历;

(二)个人科研成果登记表;

(三)公开刊物和内刊(有国内统一刊号和内刊登记号)发表的各种文章,转载、摘登的文章,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书籍,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

(四)电台、电视台播发的稿件;

(五)对个人学术成果的专家鉴定、意见或评介文章;

(六)经鉴定有存档价值的各种手稿和打印、胶印的文章、书籍;

(七)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入选证书;

(八)参加各种重大学术活动情况记载;

(九)其他重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科研工作档案每年收集、整理一次,以保持档案完整。个人科研成果档案由个人收集存档,课题档案由牵头人收集存档,其他档案由科研处收集存档。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调动时,需凭人事调动手续,调出个人学术档案,科研成果仍可保留在科研成果库中(包括离退休人员的成果);平时需要使用本人的有关材料时,可在科研处登记后取出,用后按时归还保存。

第四十六条  科研档案日常管理由科研处设专人负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湘外院字〔2011〕 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科研的管理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八条  2013年 1月 1日前立项通过的课题,其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津贴、资助、奖励标准,将依据政策变化和财力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