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贸职院17-143号-关于印发《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通知

2017-12-29
  
 
 
 
湘外贸职院〔2017〕143号
 
              关于印发《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已经2017年11月16日教代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28日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17年11月16日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学校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湖南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第四条  教代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学校办学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九条   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办法等事项,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告学校党委同意后再提交教代会讨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且与学校有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以下简称“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数按教职工25%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须获得本部门、二级学院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始得当选。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推荐到相关基层单位参加选举。届中任职且不是代表的校领导和二级学院(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增选为代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
     教代会应当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对换届时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教代会需要,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老领导、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学生代表等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应参加正式会议和各项活动,有知情权、发言权,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执委会(工会委员会与教代会执委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的审议等重要工作,主要包括:
(一)做好相关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大会闭幕期间,协助配合教代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监督、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 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执委会下设经审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学习工作小组、组织生活工作小组、文体工作小组、女工委员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按期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选举必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召开的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大会主席团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相关问题,由工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需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各代表团原则上以二级学院为主体、其他行政处室补充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教职工人数较少的二级学院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团长候选人一般为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联合代表团团长候选人由组成部门代表协商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本代表团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届中代表团团长因工作变动不在本团所在部门或本单位的,须重新选举代表团团长。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团长主要职责是:征集、审核、汇总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参加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大会决议;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随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团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并完成教代会、工会会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绩效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为了做好提案工作,工会委员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在教代会召开前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五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并必须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签名,经提案代表人所在代表团团长审核后提交。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一)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提案小组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 未立案的提案由学校提案工作小组告知提案代表人。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工会会员会、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一条  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补充,二级学院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工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