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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28 来源:未知 作者:继续教育与国际合 点击:
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的教学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习纪律
第一条 上课纪律: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上课迟到超过20分钟相当于旷课,并不允许进入教室。未经老师允许提前离课者即为早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请假纪律:凡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到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需要出示医院病假说明)。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经同意后才生效。未经同意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两周不请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公安局取消其合法居留资格。
第三条 休学、退学与复学。
(一)休学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1、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1)新生入学体检时医生认为应休学治疗者;
(2)因病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3)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4)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2、休学者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父母或中介机构的同意书。(因病休学需附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并出具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3、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以1学年为限,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3个学年。休学期间留学生必须离校,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留学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4、休学费用管理
(1)开学之前至开学14天内(含14天)提出休学者:须预交人民币4000元学费。已交当学期学费者,可申请将学费转至复学后使用且不用再预交人民币4000元学费,也可申请退还扣除人民币4000元预交学费后的剩余部分。
(2)开学14天后至第10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含当天)提出休学者:须缴清当学期一半的学费。已交学费者,须先扣除该学期一半的学费,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可申请转至复学后使用,也可申请退还扣除人民币4000元预交学费后的剩余部分学费。
(3)开学第10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后提出休学者:须缴清当学期全部学费。已交学费者,学费一律不退,并预交人民币4000元学费。
(4)休学者须先到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居留许可后方予以办理学费缴清和退还手续。
(二)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60课时者;
(6)本人申请退学的;
2、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3、在学习期间,申请退学的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证明。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退学学生应在退学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4、退学费用管理
(1)在开学之前提出退学者,可退还全部预交学费。
(2)自开学之日起,14天内(含14天)书面提出退学者,可以退还80%学费。
(3)开学14天后至第10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含当天)提出休学者,可以退还50%的学费。
(4)开学第10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后提出休学者,学费一律不退。
(5)因退学条件(3)、(4)、(5)中任意一条退学的,学费一律不退。
(6)退学者须先到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居留许可后方予以办理学费退还手续。
(三)复学
1、因病、伤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留学生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原件;
(2)休学登记单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原件。
2、因其它原因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留学生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原件;
(2)休学登记单复印件。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留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参加考核。
2、语言进修生各门课程的考核(即学期总评成绩)由考勤、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其中考勤占20%,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50%。
3、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方式。
4、学历生的考核成绩以50分为及格线,50-59分在成绩单上计为60分,60分以上的按实得分数记载。获得及格以上成绩为合格,被认可取得该门课程成绩或学分。
5、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该次考试成绩记为0分。
6、因患病或突发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必须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统一安排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7、语言进修生3门以上(含3门)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须留级重读。
8、语言进修生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须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不按时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补考成绩实行最高计为60分、不及格者按实得分数记载。
9、学历生所学课程不合格,可申请二次考核,二次考核的成绩最高计60分。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学。重学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10、考试作弊者,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入学期总评成绩,且不得补考。
第三章 考试管理规定
1、所有留学生必须准时参加考试,并携带学生证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证件,迟到超过15分钟(包括15分钟)不允许进入考场。
2、留学生须按照监考老师的安排就座,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本、答题纸和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书包需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能放在座位旁边或抽屉里。
3、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教室(例如上洗手间、喝水等),未经监考老师的允许不得携带试题或答题纸离开。
4、答卷应当使用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不得使用铅笔或红笔,答卷前必须在试卷上写好本人的姓名,班级和学号。
5、除非印刷方面的问题,不得向监考老师咨询任何与试题有关的问题。
6、留学生应保持考场安静,不需交头接耳,有问题时需要举手,征求监考的同意,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外走廊大声喧哗。
7、考试结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按顺序排列好,等候监考老师收卷。
8、监考老师有权利处理考试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并给予违纪留学生相应处理。
9、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视为考试违纪:未带有效的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考试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离考试结束15分钟以上执意交卷者;携带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处理;不听从监考老师调动、指挥或违反考试指令;扰乱考试秩序;擅自变更座位;不按规定时间交卷;带走试卷或答案;有违反考试规则中的其它行为。
1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舞弊: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其他物品且未按指定位置摆放;偷看书本、手机或事先准备的资料;左顾右盼互相交流;传递纸条或偷看邻近试卷;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以各种方式把本人答卷暗示给别人;两人互换考卷或混在一起;请他人代考或替代他人考试;利用电子器件进行作弊;在座位任意位置及周边可观之处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记号;有其他的作弊行为。
11、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成绩不合格按以下办法处理:
(1)留学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经教育后仍未改正者,取消考试资格或以旷考论处;
(2)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在成绩表上备注“违纪”“舞弊”,并向全校通报;
(3)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做试读一学期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开除学籍;
(4)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或请人代考、替他人代考者,一律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章 毕业和结业
(一)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每学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和成绩单。
(二)学习期间某一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学期的结业证书,学院只出具该学期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三)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结束学习者,不能获得该学期的结业证书,学院只出具该学期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四)非学历教育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汉语水平考试通过者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三级证书。



(文/徐阿丽    审核/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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