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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时间:2019-03-28 来源:未知 作者:继续教育与国际合 点击: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配备留学生专职辅导员。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校的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和具体实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留学生工作。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切实安排好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确定学院领导主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秘书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工作的事务。
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与上级相关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做好我校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2、负责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与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工作。  
3、统筹和实施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4、负责向学校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5、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6、 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7、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八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是学校各类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应与国际合作学院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报湖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外国留学生。学校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每年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会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可接受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
第十二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及专业复试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会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相关专业负责人确定。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负责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协同教务处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应当根据教务处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信息化办公室、教务处、校医务室等部门,应当根据教学、管理、生活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五章 学生工作及生活管理
第十八条 留学生的管理部门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辅导员队伍以专职为主,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职数配备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10的比例配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十九条 辅导员选聘的标准:(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2)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良好的英文沟通与写作能力,年龄在40周岁以下,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与学校开设专业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3)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和保卫处共同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校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应及时报学校,并协同长沙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管理和工作协调。留学生应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入境。
第六章 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会同财务处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及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为来我校学习的语言生积极申请“一带一路奖学金”。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负责管理该项经费。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具体负责该项经费的申报及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全校的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管理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文/徐阿丽    审核/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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