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湘外贸职院〔2020〕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二级单位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各二级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附件1)、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附件2)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创建并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
(五)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审处,工会、宣传统战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等负责。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及时更新、维护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
(四)按照学校要求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简称“校内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各二级单位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专业群建设情况,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外的其他学校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文件、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校内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校内信息拥有单位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交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二级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填写《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取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二级单位处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计算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期限计算。期限计算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的信息,各二级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纪检监审处、宣传统战部、工会等部门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答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公布<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通知》(湘外贸职院〔2014〕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2:《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附件3:《湖南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一、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根据学校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单位及时整理并进行信息公开。
二、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分类
我校信息按其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三类。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如下: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专业设置,专业群建设情况,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13.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我校“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附件2)。
(二)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3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各项信息,学校主要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单位网站等;
2.学校校报、年鉴、简报等;
3.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4.新闻发布会、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5.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宣传板等;
6.教代会、学代会等会议;
7.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学校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本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校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本校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制作或保管信息所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
机构名称: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受理时间:8:00-11:30,14:00-16:00(学校规定的寒、暑假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410201
联系电话:0731-88131706,传真号码:0731-88131717
电子邮箱地址:xwxxgk@163.com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湖南外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包括: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妥《申请表》后,当场提出申请,并出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提交申请的,需随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获取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学校信息的法人、其它组织,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机构、组织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本校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校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答复。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责任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4.收费标准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湖南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2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共9大类42条) |
序号 |
类 别 |
公开事项 |
信息公开责任部门 |
有关文件 |
1 |
基本信息
(6项) |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
党政办公室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
(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党政办公室 |
(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
工会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
(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
科研处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 |
(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
党政办公室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党政办公室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3〕48号) |
2 |
招生考试信息
(4项) |
(7)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专业招生计划 |
招生就业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
(8)单独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
招生就业处 |
(9)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专业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招生就业处 |
(10)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审处 |
3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7项) |
(11)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财务处、基建与资产管理处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12)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财务处、基建与资产管理处 |
(13)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基建与资产处 |
(14)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财务处、基建与资产管理处 |
(15)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财务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 |
(16)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财务处 |
(17)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财务处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4 |
人事师资信息
(5项) |
(18)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组织人事处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
(19)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组织人事处 |
(20)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组织人事处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
(21)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
组织人事处 |
(22)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工会 |
5 |
教学质量信息
(9项) |
(23)全日制在校生数、教师数量及结构 |
教务处、组织人事处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 |
(24)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教务处 |
(25)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教务处 |
(26)主讲高职课程的副教授、教授占副教授、教授总数的比例,副教授、教授授高职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教务处 |
(27)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招生就业处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
(28)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招生就业处 |
(29)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招生就业处 |
(30)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公共课部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13号)
《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 |
(31)教学质量报告 |
教务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 |
6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4项) |
(32)学籍管理办法 |
教务处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3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学生工作处 |
(3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学生工作处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
(35)学生申诉办法 |
学生工作处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7 |
学风建设信息
(3项) |
(36)学风建设机构 |
科研处 |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 |
(37)学术规范制度 |
科研处 |
(38)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科研处 |
8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2项) |
(39)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 |
(40)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
9 |
其他
(2项) |
(41)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纪检监审处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9〕7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教党〔2013〕3号) |
(42)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保卫处、纪检监审处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说明: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内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适时调整,责任部门根据学校职能处室或工作职责变动予以调整。
附件3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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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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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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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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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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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法人/其它组织 |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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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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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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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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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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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纸质
□ 电子邮件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填表说明 |
1、申请人对所填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2、本表复制有效,可通过面交、传真或邮寄方式,向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递交(传真:0731-88131717;邮寄地址: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邮编410201)。 |
以下项目由学校填写 |
邮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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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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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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