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四有”人才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凡我院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学院根据办学条件设立勤工助学基地或开辟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院内部门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部门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人事处、院领导研究批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院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院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三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十六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或部门报到上岗。
第十八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九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校内设岗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
第二十二条 校内设岗部门应于每月的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送交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据此上报人事处安排发放报酬。原则上采用存折形式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由对方按协议付给,资助管理中心不再补差,也不向学生收取介绍费。学生上岗前培训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