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联系和团结广大校友,增加学校与社会以及广大校友的交流和合作,学校设立“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校友总会”(英语译名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cational college”,以下简称“外院校友总会”)。
第二条 外院校友总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致力于服务校友,加强学校与社会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交流学术,沟通信息,加强合作,弘扬学校优良传统,服务校友成长,促进校友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外院校友总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校友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维护外院校友总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地已成立的校友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
(三)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
(四)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
(五)组织校友开展纪念和联谊活动,协助学校搞好校庆工作。
(六)热情为校友服务,帮助校友排忧解难。
(七)培养和增强校友的母校意识,争取校友对 学校的支持,服务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外院校友总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单位会员。第五条 凡学校校友,承认外院校友总会章程,即为总会会员。
第六条 学校校友是指: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条 违背外院校友总会章程或有损总会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选举校友会各级工作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外院友总会活动,对总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学校校庆有关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并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获得学校在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外院校友总会的决议。
(二)维护外院校友总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向学校提供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四)协助学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向学校反馈毕业生工作情况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总会筹集资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外院校友总会为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组成并经湖南省商务厅批准成立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业性社团组织。会址设在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各地、各行业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成立学校本地、本行业的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站。各地、各行业校友会对本地、本行业的校友负责,其负责人由校友推举产生。外院校友总会与各地、各行业的校友会建立工作联系,无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外院校友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外院校友总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外院总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外院总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校友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外院校友总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增补推选总会新的领导人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设立外院校友总会的办事机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监督秘书处工作。
(八)修改外院校友总会章程。
(九)指导各地、各行业校友会的业务工作。
(十)制定外院校友总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外院校友总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三、七、八、九项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外院校友总会设理事若干人,人选由各地、各行业校友会按照分配名额提名推荐,在校友代表大会上经协商酝酿,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选举年过后,需要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由每年召开的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外院校友总会设顾问 1 人,会长 1 人,常务副会长 1 人,副会长 若干人,。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外院校友总会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如超过 70 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外院校友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条 外院校友总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上述荣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
第二十一条 外院校友总会会长为总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况。
(三)代表外院校友总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学校校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任务是:
(一)执行外院校友总会正、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外院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四)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外院校友总会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外院校友总会经费必须用于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外院校友总会严格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由学校财务实行一级核算管理,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核算,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外院校友总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院校友总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外院校友总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外院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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