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 日期:2022-12-22 12:06
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服务机构。为了加强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设置及管理办法》、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一条学校与设点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建立校外教学点。
第二条设置校外教学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3、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与要求。
4、有连续报考的生源,录取新生应在200人以上。
第三条设立校外教学点遵循下列规则:
1、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学校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统一、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
3、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数量,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设置校外教学点的程序:
1、由要求承担校外教学点工作的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设点的目的及具备的条件。
2、学校对要求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3、学校与具备设点条件的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建立校外教学点的协议。建点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设点目的;②校外教学点的地点、名称;③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等;④学校(建站方)与设点单位(设点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⑤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⑥校外教学点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⑦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⑧履行协议的期限;⑨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4、协议达成并经当地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双方才可按协议的要求和时限规定筹备各自的工作。校外教学点组建工作完成后,应通知学校验收。
第五条校外教学点的名称为:“湖南外贸职业学院ⅹⅹⅹⅹ校外教学点”。不能私自刻印章,以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印章为合法公章。
职 责
第六条学校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
2、指导校外教学点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3、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审核校外教学点聘用的主讲教师及辅导教师资质。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工作人员。
5、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校外教学点,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予以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点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6、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评优工作。
第七条校外教学点职责:
1、协助学校做好本教学点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
2、做好新生入学工作,组织好新生开学典礼,学习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端正学习态度,了解成人教育学习的基本形式、方法和要求。
3、及时、准确地将教材、辅导材料分发给学生。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好学生的自学、面授和线上学习、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补考等教学活动。
4、严格按学校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
5、校外教学点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本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工作任务,于第二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学年第二学期的教学工作任务。
6、做好教师的遴选及管理工作,并报学校审核备案。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
7、协助学校做好本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办理新生的注册和学籍清理工作。
8、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9、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等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0、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学生学习的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11、每学期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每学年工作结束后将本点的工作向学校做出书面汇报。
12、积极配合学校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学校关于成人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教育质量。
13、通知学生按要求上交学费,不可乱收费。
14、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其它工作。
其 它
第八条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予以撤销:
1、 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2、 学生反映强烈存在明显问题的。
3、不能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建点协议的。
4、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办学或从事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建点协议规定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5、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6、连续二年未招生或招生计划未能完成的。
7、未经学校允许授权,擅自刻制学校印章的。
附 则
第十条校外教学点撤销之后,原设点时与学校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同时失效。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徐阿丽 审核: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