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2020-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规划、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章程》、《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运行,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五条  修订《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报学院批准。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不低于10%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低于1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成果。
  (三)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特邀委员由学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连任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学院院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由学院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连续一年以上离开学院工作岗位的。
(三)一年内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任职两年无学术成果的。
(五)有不负责任的泄密行为,制造矛盾,影响团结的。
(六)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威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训室建设规划,科学研究与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二)专业结构及专业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申报材料及建设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招生标准与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晋升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院自行设立的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院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负责研讨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院各部门和二级机构须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必须提前一周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委员会秘书处发出会议通知,组织会议。会议材料由申请部门准备。
第二十三条  专项学术事务,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决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投票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如遇紧急事项需要表决,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采取通讯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要问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接受咨询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与所在部门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由其他人代替。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应建立考核制度,对全体委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辞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