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3-07-09

 

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2008年第2次修订)

科研经费管理应做到制度健全,专款专用,增收节支,手续简便。

一、科研经费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

1、承担国家项目的专款;

2、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基金;

3、省科技厅、教育厅及有关厅、局(委)下达的科研经费;

4、本院科研基金拨给的科研经费(配套资助经费和专项经费);

5、承接院外单位的科研任务或科研项目转入的科研经费;

6、科研成果转让提成后的科研再投资经费和科技服务的收入;

7、其他有关经费(包括学院为引进人才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对科研工作的资助费和有关委托代管费等)。

二、科研经费的拨付方式

1、凡我院教师主持被立项的科研项目,在受到立项文件后,如果项目主持人已组织开题报告,则按学院文件第一次拨付30%的配套资助经费,待项目研究中期检查合格后再第二次拨付30%的配套资助经费,在项目举行结题报告,如果经专家鉴定同意结题,则最后第三次拨付余下的40%的配套资助经费。

2、凡我院教师主持被立项的科研项目,从2009年开始,如果没有在文件规定的时间按时结题,推迟1年结题的扣发25%的配套资助经费,推迟2年结题的扣发50%的配套资助经费,推迟3年结题的扣发75%的配套资助经费,推迟4年结题的扣发100%的配套资助经费。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权限和审批制度

1、设立院科研经费专款账户,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科研经费都必须入财务帐。

2、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院科研产业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以保证经费开支符合制度和规定。

3、各专项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主持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出切合实际的经费使用预算,经院科研产业处审批、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院财务处执行。如项目研究人员在所制定的预算之外使用经费,或对原计划作调整,则必须报院科研产业处,重新履行审核手续,再交财务处实施。

4、根据(1988)国科京发综字第080号文件和(1988)教高一字015号文件精神,科研经费一律提取10%留院科研产业处,作科研管理费用(如上报各种报表、申报各种成果奖以及科研管理人员外出联系业务等)。该项经费全部用于科研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科研经费提取时间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凡在此时间之后立项的科研项目,各级部门拨付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均按以上标准提取,但院级立项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学院配套资助经费除外。

四、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包括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测试、计算和分析费。

2、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科研项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科研项目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开支。

 

200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