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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浏览: 日期:2019-07-01 13: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外国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外国留学生管理机构。成立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外国留学生的相关政策,指导、协调、统筹开展外国留学生工作,协调解决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为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外事管理、学生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做好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相关工作。学院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设专职外国留学生管理干事,具体处理有关外国留学生工作的事务。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职责:
(一)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等上级部门规定,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二)负责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资料审核与录取、注册、入学、学籍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统筹、协调和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四)负责向学校计财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预算、使用计划,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五)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六)配合学校保卫处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七)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的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各单位设专门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分管领导,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学校“应用型、有特色、国际化”的发展目标,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将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各部门规划间应统一协调,以保障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在全校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外国留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或其他进修生。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是学校各类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应与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外国留学生。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报湖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外国留学生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外国留学生。学校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每年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会同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的各教学单位、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可接受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
第十六条 各类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及专业复试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会同教务处、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的各教学单位确定并实施。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负责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协助外国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得录取。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制定外国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选派适合外国留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由教务处和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的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的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教务处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学校应当安排充足、适用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满足外国留学生修课要求,不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向外国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外国留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外国留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外国留学生公寓由学校统一管理,外国留学生不允许在校外居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外国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外国留学生与社会的正面良性互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配备外国留学生专职(或兼职)辅导员,制定外国留学生辅导员岗位标准、确保达到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要求,能够针对外国留学生特点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外国留学生的全面发展。外国留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外国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生处、保卫处以及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共同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校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协同长沙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外国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图文信息中心、实训中心等部门以及学校医务室,应当根据教学、管理、生活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入境。

第六章 奖学金制度及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计财处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及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外国留学生情况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发放按照《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及奖励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全校的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我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帮助外国留学生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留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外国留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外国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外国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试行,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负责解释。校其他外国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