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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及计划

浏览: 日期:2018-11-19 22:30

为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发扬创新创业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 届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中,开展评选湖南省高校优秀华业生和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思想过硬。
2、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及公益活动。
4、 身体健康,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
5、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2)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或者评选规模、获评难度与前面相当的校级奖励。
(3)创新创业成效显著(从项目时间、规模、质量、效益、前景及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价),获学校择优推荐,
二、推荐名额
获得2016年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把手工程”督查“优秀示范校”、“示范校”和“优秀单位”的高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名额控制在本校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总数的4%以内,其余高校为3%以内。优秀华业生不超过各校名额的90%,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各校名额的10%。毕业生人数以2018届高校毕业生审核备案数为准,独立学院、本科、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指标单独计算,不交叉占用。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特困家庭毕业生或身体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
各高校结合本通知要求和本校实际开展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湖南省高校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产生。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1. 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 院(系)考察,院(系)在逐一 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广泛世求任课教师和本院(系)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
3、学校推荐。学校全面审核各院(系)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园网和校内多处醒目的公告栏将评选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公示7天后上报我厅学生处。
 
4、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奖励办法
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届优秀毕业生”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届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由学校优先推荐给优质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