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9-12-04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国家助学金评审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宣传、申报、评审、报送,财务处负责资金发放。
二、助学金申请评选对象
凡我校在校全日制三年制大专学生、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符合以上条件,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评定。
四、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及范围
国家助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具体资助人数、额度、资助金额以国家当年规定为准。原则上国家一等助学金资助经当年学校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二等助学金资助经当年学校认定为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三等助学金资助经当年学校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
特别困难等级是指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的学生,例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困难等级是指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费用的学生,例如: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一般困难等级是指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经济来源较低或不稳定,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部分费用的学生,例如: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家庭成员下岗且无稳定收入;来自农村,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等。
五、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根据《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首先在网上进行困难生认定申请,班委会、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2.每年9月30日前,经学校认定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表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初审意见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每年11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上级通知为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六、国家助学金的监督管理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