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9-12-04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湘教发〔2012〕67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中的五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的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中的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技能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五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已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综合考评成绩考核细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综合考评成绩按总分10分制进行考核,分以下四个项目进行分值考核:
    1. 思想政治
    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及思想政治素养,总分2.0分,基本分1.5分。中共党员加0.3分、中共预备党员加0.2分,获学校党校培训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加0.1分;获得国家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加0.3分;获得省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加0.2分;获得校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加0.1分。同类荣誉分值不累加只取最高分值。
    2. 在校表现
   主要考核学生的行为规范,先锋模范的引领示范能力。总分3.0分,无任何违纪记录2.0分;学校学生会、校团委主要干部加0.2分;二级学院学生会、团委主要干部加0.1分。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项加0.3分;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项加0.2分;获校级相关荣誉每项加0.1分。同类荣誉分值不累加只取最高分值。
    3. 学习成绩
    主要考核学生的在校学习成绩。总分2.0分,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上一学年度成绩排名前10名获基本分2.0分,排名前三(含第三名)加0.3分;排名在第四名和第五名加0.2分。
    4. 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能力
    主要考核学生的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能力、综合素质。总分3.0分,基本分1.5分,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全国性相关荣誉加0.3分;获得省级相关荣誉加0.2分;获得校级荣誉加0.1分。在学科技能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获得全国性相关荣誉加0.3分;获得省级相关荣誉加0.2分;获得校级荣誉加0.1分。在德育发展、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全国性相关荣誉加0.3分;获得省级相关荣誉加0.2分;获得校级荣誉加0.1分。同类荣誉分值不累加只取最高分值。
    五、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不在各二级学院进行比例分配。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人数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按奖励资助对象人数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六、奖学金评审程序及方法
    1.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4.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5.各二级学院在收齐申报材料后,需成立以二级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在本学院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查各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上级通知规定时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