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3月修订版)

2022-03-24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我校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强化防控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本校所有接受教育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未接到学校开学返校通知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返校。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开学返校前相关筹备工作,及时完成信息采集任务,如实做好返校日前连续21天的个人健康信息卡记录,并通过“健康打卡系统”如实做好个人健康日报告。返校前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辅导员。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严禁带病返校。
第三条  返校后,每天配合寝室长完成体温晨午检测、两码刷新,并如实登记。凡体温超过 37.3℃的,或伴有咳嗽、乏力、鼻塞、流鼻涕、头痛、胸闷、腹痛、腹泻等症状的同学,及时向辅导员报告,不得隐瞒病情,不得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就诊。学生出入学校、超市等公共场所,须先扫描场所码并配合做好健康信息核查。进入教室、实训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须佩戴口罩。属于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须配合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第四条  学生近期(一般为十四天内)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健康码出现红码或黄码的,要立即向辅导员、学校疫情防控办报告,并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被隔离学生应严格遵守隔离管理制度,隔离期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区,严禁进入教室、食堂、超市等公共场所。
第五条  因各类异常情况在校内医学隔离观察学生解除隔离后,应由校医务室开具解除隔离证明和复课证明,学生持复课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复课手续。
第六条  患病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解除隔离证明,到校医务室进行复核确认登记。再由校医务室开具复课证明,学生持复课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复课手续。
第七条  开学后,疫情期间学校实行封闭管理,非必要不外出,未经批准不得离校。无特殊情况不得出市出省,严禁去往中高风险地区。节假日、周末休息日原则上暂不返家或外出。走读生改为寄宿,由二级学院协调安排公寓床位并报备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学生不得通过翻越围墙等途径离校。学生不得接待校外人员。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离校须履行请假手续,由个人在辅导猫平台申请,完成平台全部审批流程后,经辅导员在离校申请单上签字、二级学院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党总支公章后方可离校。离校后坚持“两点一线”的往返校路径,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校前应主动向辅导员申请,批准后再返校并及时销假。返校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进入校门时自觉接受校门口工作人员身份验证、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等。
第九条  共同维护教室、场馆等场所卫生。不得在教室及场馆内吐痰,咳嗽、打喷嚏时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打喷嚏、擦鼻涕后要及时洗手。在教室、实训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以及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时应佩戴口罩。使用过的口罩及纸屑等按楼层指定区域垃圾桶投弃。在天气状况允许、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教室及场馆保持开窗开门通风透气状态。师生在教育教学和日常生活中面对面交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学生上课时不回头,不借用他人用品,下课后不到其他班串门。
第十条  学校食堂按照教学时间安排进行错峰就餐,尽量减少集中进餐。在食堂排队取餐时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并佩戴好口罩。在食堂用餐同向入座并保持安全间隔距离,严禁围桌集体用餐。餐前勤洗手。
第十一条  学生凭学生证或一卡通进入公寓,进入公寓前接受体温检测、手部消毒等措施。不得在公寓门口、大厅、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聚集、扎堆,在公寓大厅刷卡机办理电、热水、饮用水等充值业务时,应自行排队,间隔不少于1米,每次排队人员不得超过5人。在寝室期间不得相互串寝、聚集。做好个人卫生和寝室内务卫生,寝室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同一寝室学生就寝保持头朝同一方向。每日按时完成辅导员发布的寝室定位查寝打卡任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租房居住,不得在校外留宿。
第十二条  不去网吧、影院、健身房等封闭性公共场所。暂不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错时分区活动,不组织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不召开或参加聚集性会议。上下楼梯不拥挤,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肢体接触和近距离面对面交流
第十三条  校外实习或就业毕业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就业单位疫情防控要求及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个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安全用电。
第十五条  不听信、不传播、不制造谣言。
 
第三章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根据《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学生违反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行为规范的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如下: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返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从中高风险地区返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规翻越围墙离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且离开本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错报、漏报、瞒报本人身体健康状况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如出现发热现象,同时伴有咳嗽、乏力、鼻塞、流鼻涕、头痛、胸闷、腹痛、腹泻等症状的同学,故意隐瞒症状,不向相关部门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发现他人有此症状隐瞒包庇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学校管理,拒绝、逃避集中观察、隔离等防治措施,在观察期间擅自越过隔离区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疫情期间,在教室、实训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按要求佩戴口罩并不听劝导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无故“不扫码登记”“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疫情期间擅自伪造“健康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伪造外出假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校外实习就业毕业生及请假在校外学生,违反疫情防控属地管理要求的,视情节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无正当原因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外出聚餐、饮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对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不予配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湖南外贸职业学院防控新冠肺炎相关要求和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构成违纪处分的,应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核实后以“二级学院”名义行文处分,并报学生处予以全校通报。
第二十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核实并提出处分申请,拟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复核,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并予以全校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下达后,由辅导员将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或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本人接到学校处分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与《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相结合使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