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2014-0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辅导员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积极培养、推荐入团入党;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和文体、科技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辅导员纳入教师的编制管理,辅导员队伍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职数配备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和学生工作的需求,由党委会审定每年辅导员的引进计划。

第七条  辅导员聘任条件:

(一)辅导员选聘的标准: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与学校开设专业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

(三)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第八条  辅导员需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不少于三年。聘期内,除特殊需要经组织决定调动外,必须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保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聘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续聘。辅导员的聘任、解聘、转岗、流动等须经校党委决定,具体手续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学院(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 学校每年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先要从事一届(三年或五年)的辅导员方可申请转岗。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辅导员上岗培训、职业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发展体系。结合我校实际,新任辅导员上岗前应先参加学校或省委教育工委组织的岗前培训。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举办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每学期至少培训1次。

第十二条  辅导员培养计划纳入学校师资培训整体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学生事务管理等专业化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培训、科研、表彰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优秀专职辅导员有计划地在职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在职攻读研究生的纳入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计划,享受与专任教师培训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经常结合工作实际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定期对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在二级学院(部)担任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要积极承担对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原则上每名辅导员每周担任的教学工作量不超过4课时。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每年撰写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不少于1篇。对辅导员在省级各类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课题立项、论著等,按照学校科研奖励的规定表彰。

 

  • 晋升与待遇

 

第十七条  职级晋升及岗位津贴:按照有关文件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将专职辅导员分为三个职级,即:三级辅导员(享受科员岗位津贴)、二级辅导员(享受副科级岗位津贴)、一级辅导员(享受正科级岗位津贴)。学校根据辅导员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经过考核认定职级,享受相应待遇。离开专职辅导员工作岗位取消其相应的行政级别岗位津贴。编制外聘用辅导员按照国家和学校其他有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辅导员行政级别岗位申报和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由组织人事处、学工部(处)、纪检处联合考察,报校党委审批。聘期内除组织决定调动外不得转岗。辅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工作有重大失误,给社会或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给予降级直至解聘处理。

第十八条  职级晋升的条件:

1、二级专职辅导员资格条件: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工作实绩突出,任职以来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至少1次优岗;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类论文1篇以上,可申请聘为二级专职辅导员,比照副科级干部发放岗位津贴。

2、一级专职辅导员资格条件:热爱辅导员工作,在二级专职辅导员工作岗位满3年;工作实绩突出,任职以来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至少1次优岗;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思政类论文3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思政类课题1项(已结题),可申请聘为一级专职辅导员,比照正科级干部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时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特点,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处理重大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补助: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考虑到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每月发放100元电话费。

 

  •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总的考核原则、内容、程序、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湖南外贸职业学院辅导员量化考核条例》。专职辅导员考核单列,具体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召集。年度结果将直接作为辅导员个人职务聘任、晋级、奖惩等重要依据。

1、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的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德、勤、能、绩、廉五个方面进行,重点是考察职业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特色创新工作等工作实绩。考核指标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

2、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把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体系,统一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岗位或作为学校待聘人员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理的辅导员流动机制,并采取“专、转、提、汰”的措施。

1、“专”即对适应并愿意继续从事学生工作的,留作骨干加以培养,继续担任辅导员工作。

2、“转”即对有能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将其安排到教学、科研和教辅部门工作,对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可安排到其它管理岗位上工作。

3、“提”即对能力强、业绩突出的辅导员提拔到党政管理领导岗位上工作。

4、“汰”即对于表现较差,连续2年在全校排名最后或二级学院(部)排名最后的以及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辅导员,经二级学院(部)讨论,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人事处复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是否予以解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5)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辅导员队伍建设,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部)为主”的管理模式。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察二级学院(部)做好对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二级学院(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要建立二级学院(部)党政“一把手”领导责任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畅通的辅导员流动渠道。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时,重视辅导员工作经历。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岗位选派。

第二十六条  构筑全员育人的良好环境。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不仅仅是辅导员的工作,全校教职员工都应支持辅导员的工作并积极承担育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全校教职员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育人要求纳入到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职责之中,努力形成全方位育人工作的新局面。

 

  •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起实施,过去本校所发文件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