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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7-10-10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做好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是确保扶困助学落到实处的前提,是保证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的基础。为了切实我院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扶困助学,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学院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要关心和重视扶困助学工作,要把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院稳定、建设文明和谐校园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二条  贫困生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不测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贫困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  贫困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5、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8、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生分为三个等级:特困生、贫困生、一般贫困生。

1、特困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的学生,例如: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革命伤疾子女;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孤儿;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等等。

2、贫困生: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费用的学生,例如: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来自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来自单亲贫困家庭等等。

3、一般贫困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经济来源较低或不稳定,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部分费用的学生,例如:家庭成员下岗且无稳定收入;家庭成员中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来自农村,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困难家庭学生等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1、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第三章  贫困生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以后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贫困生评定必须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查建档、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学校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  贫困生评定办法:

1、政策告知

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服务中心下发贫困生认定通知,各系部组织辅导员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辅导员通过班会政策告知。

2、本人申请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贫困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

辅导员及班委会应从查阅学生档案、财务处交费记录到走访所在群体、任课老师及学生公寓宿管员,全方位了解申请学生的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1/3,参评成员应包括班、团支委相关人员、宿舍长及普通学生代表),每个参评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申请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以参评学生数2/3以上投票同意作为评定的必要条件。辅导员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本班贫困生进行定级和排序,汇总后报所在系部,协助系部做好贫困生建档工作。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诉。

4、系部审查建档

各系部应对本系部的贫困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实际等认真审查,建立系部贫困生档案。贫困生档案经系部党(总)支审查后书记签字,连同系部贫困生名册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各系部专职辅导员应深入调查,准确掌握本系部贫困生的基本情况,以保证贫困生建档及资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上报的贫困生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院贫困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一周内,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及时更正。

6、学校批准

公示结束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贫困生名单及等级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最终认定。

第四章  贫困生的管理

第八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注册后的在校学生方可提出贫困生确认申请。

第九条   学院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实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学院将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贫困生认定。

第十条  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以及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贫困生在资格认定、等级及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除勤工俭学、临时困补及奖学金外,各类、各途径资助原则上以当年度确认贫困生为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院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各系部对已贫困生复议调整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评议调整(复议程序及要求与评议相同),调整包括提档、降档、撤档和建档四种情况,并予以公示。对复议调整情况作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院批准减免或缓交者除外);

2、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考虑资助。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系部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  积极引入预警机制于动态管理中,除第十五条款有关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列入不同的预警级别。

1、学习主观不努力,考试(查)出现不及格或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2、综合素质测评处于及格及以下者;

对进入预警阶段的贫困生,各系部应加强教育。屡教不改者学院将视情节降低直至取消其资格及相应资助。

第十七条   学院将不断完善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制度,完善贫困生档案,并对其实行系统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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