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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浏览: 日期:2018-06-05 08: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快速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指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各类社会培训、职业技能证培训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全校全员的共同参与。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努力打造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的优质品牌,建立具有我校特色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负责统一管理全校的继续教育工作。各二级学院及相关办学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需求,在完成全日制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学校资源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全校的继续教育工作统一归口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管理。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要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工作氛围。
        第六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的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责是:
        1、负责登记备案工作。
        2、负责教学过程督导、检查。
        3、负责与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办学协调。
        4、负责继续教育各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
        5、负责办学台账建设和档案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责是:
        1、负责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制订和申报。
        2、负责实施教学计划。
        3、负责学生(学员)管理和考核工作。
        4、负责教室和实践教学场所的安排落实。
       第八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依法治教、规范办学的原则,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为批准的各类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未经批准的继续教育办学,不得在学校招生,不得提供教室、实训室、食宿等相关条件和资源。
 
第三章 协议签订与报批
       第十条 各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由各部门自主招生培训的,须提前一周向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备案登记,经主管校领导审定核准后方能开班。
        2、由各部门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或对外开展的培训项目,须经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备案登记,并经学校同意后与相关单位签订合作培训协议书。
        3、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在举办成人学历教育、自考助学过程中,如需要各部门参与办学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明确工作职责。
        以上各项协议均须报学校纪检监审处、财务处、党政办备案,留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存档。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应于开班前一周完成选聘教师、选用教材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建立教学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应向教务处申请场地,并做好场地、设备及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应配备班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加强师生交流,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氛围。
        第十四条 各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应做好学生(学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学员)学习、生活稳定。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 各部门应建立规范的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班一档”。培训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办学材料收集归档,电子版报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归档材料包括:
        1、培训协议、教学计划、文件和通知等。
        2、教学日(课)程表、师资安排和使用教材目录等。
        3、学员考勤表(到课率)、学习成绩登记表(合格率)、学员评教表(满意率)等。
        4、学员登记表、学员花名册和结业、领证学员名册等。
        5、办学(如教学、实训、考评等)音像资料及办学小结。
 
第六章 考核与结业
        第十 开展的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均应进行必要考核。根据学习要求,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合理安排考核内容,严格考核程序。
        第十 学生(学员)经考核或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各类证书均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统一审核后发放。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经有关部门授权,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七章 财务与经费管理
        十八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取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 继续教育专设独立财务台账。所有继续教育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部纳入专设台账,不能坐支。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和私分,接受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督查。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不得自制或自行购买缴费票据,所有票据由财务处统管,票据使用完后要及时办理票据存根归还手续,票据记账联由各部门作为记账依据。
 
第八章 继续教育收入分配
        第二十 按统收统支的原则,属于各部门开支的经费可由各部门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使用。
        1、各类非学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自学助考等)及各类社会培训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管理的收入部分,统一上缴学校。
        2、由二级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等经费收入,按收费的10%交学校。其他盈利部分由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使用。
        3、对于特殊项目的分成,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财务处审核后报校务会批准确定。
        4、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主办或联系,各部门负责具体承办或协办的项目,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与承办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及承担具体任务协商分成。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 未履行审批手续而私自开展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收回全部培训收入,并将追究培训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学院。如遇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所发文件有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