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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规定

浏览: 日期:2013-06-25 00:00

为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预防和避免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处理教学事故时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学院教学的有关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件。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下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下,监考(含期末考试、补考、学院组织的各类国家级、省级考试等)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签到领取试卷者。
2、不注重教学方法、照本宣科等原因导致学生投诉反映教学水平低、教学质量差,工作不负责任且不能及时改正者。
3、课前准备不充分,无教案上课者。
4、在教室抽烟、查看手机信息、接打手机者。
5、一学期累计不按要求对学生进行考勤4次以内者;不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4次以内者。
6、未办理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他人代课、调课2课时(含2课时)以内者。
7、不按要求监考,违反监考人员守则要求者。
8、出错考题、考卷影响学生正常考试者。
9、教师评阅试卷或统分错误一学期累计3份以内导致成绩更改者。
10、迟交教学材料(授课计划、试卷等)或录入学生成绩,超过规定时间三天以内或考试考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旷课6课时以下(含6课时)者(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记旷课1课时)。
2、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人代课、调课2—8课时以内者。
3、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4、未经系(院)同意,私自舍弃或调整学期授课计划课程内容1/4以上者。
5、一学期累计不按要求对学生进行考勤5次及以上者;不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5次及以上者。
6、考试前故意泄题或试卷失密者,出卷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经鉴定故意增加、压低学生试卷成绩者。
7、监考无故缺席,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故意包庇,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认真上报者。
8、监考完毕收回试卷数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教师丢失试卷、记分册,造成学生成绩难以评定者。
9、教师评阅试卷或统分错误一学期累计4份及以上导致成绩更改者。
10、因教师错误指导、擅离岗位或组织管理不负责,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情况严重者。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宗教迷信、极端腐朽思想意识或淫秽内容,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者。
2、旷课6课时以上者。
3、未办理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人代课、调课8课时以上(含8课时)者
4、因教师错误指导、擅离岗位或组织管理不负责,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情节十分严重者。
五、发生上述三类以外未列出的,但对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教学事故,均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
六、成立学院教学事故鉴定小组,由主管院长牵头,教务处、督导处及系(院)领导组成,负责鉴定院内教学事故。
七、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向所属系(院)或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处理。凡属部门责任,应追究事故责任部门直接领导人责任。
八、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按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主要采取批评教育,并由部门领导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事故情况记入年度绩效考核。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事故情况记入年度绩效考核,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本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应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事故情况记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出行政处理,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十、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系(院),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部门。
十一、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调离现任岗位,直至解聘。
十二、本文件由教务处会、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组织人事处
2012年9月29日